在实践中支持堕胎并不是合法保护
乔治·威廉斯指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需要对堕胎实行过时的非法刑事化进行规范。目前,一名妇女如果“非法”终止怀孕可能被判入狱长达10年。
两周前,塔斯马尼亚议会撤销了该州的堕胎罪。对此,新南威尔士州有充分的理由做出相同的改变。
新南威尔士州的堕胎法基于几百年前的英国法律。其中包括1803年的一项法令,规定对企图进行堕胎的人实行死刑。英国早已转变立场,自1967年以来,允许妇女在医疗监督下进行堕胎。
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因此纷纷效仿。南澳大利亚于1969年,北领地于1974年,西澳大利亚于1998年,塔斯马尼亚于2001年,维多利亚于2008年修改了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可选择终止妊娠。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进一步走在前列。它在2002年全面去罪罚化堕胎,现已将其视同任何其他医疗程序。
塔斯曼尼亚现在也迈出了类似的一步。该州的新法律规定,如果妇女同意,可在怀孕16周内进行终止,而在16周后需要两名医生同意。反对堕胎的医生将被强制向妇女提供愿意提供服务的医生名单。
塔斯曼尼亚法律还将焦点从将妇女视为潜在罪犯转向积极维护她们的终止权。该法案规定在提供终止服务的场所周围设立150米的限制区。在这个区域内,任何人如若反对堕胎、记录寻求终止怀孕的妇女或以其他方式骚扰、恐吓或干预他们,将面临12个月监禁。
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是仍将堕胎视为罪行的仅有两个州。1900年的新南威尔士州刑法第82条规定,如果“怀有孩子”的女性“非法给自己注射任何药物或有毒物质,或非法使用任何工具或其他手段”终止妊娠,可被判入狱长达10年。
新南威尔士州的妇女一直能够绕过这部法律,因为法官对法律进行了宽泛解释。尤其是,1971年,法官亚伦·莱文裁定,如果医生“有充分理由诚实相信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涉及妇女免受生命、身体或精神健康的严重危险”,则堕胎不会被视为非法。

目前,新南威尔士州在实践中多半支持堕胎,但法律上并非如此。在法律上,妇女没有选择堕胎的权利,但如果可以证明她们的终止符合公认的司法例外,就可避免违法。
然而,2006年,一名悉尼医生因未确定堕胎存在合法依据而被判犯有堕胎罪。
2010年,昆士兰发生另一起案件,一对年轻夫妇因终止怀孕而接受审判,并面临监禁,但最终被无罪释放。
如果明年新南威尔士州上议院通过“佐伊法案”,可能会破坏允许新南威尔士州妇女寻求堕胎的现有安排。该法案旨在修改新南威尔士州刑法,使得对对胎儿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人可被起诉。
为实现这一目的,“佐伊法案”将给予“未出生的孩子”法律承认。该法案定义这样的孩子为“怀孕妇女的胎儿”,最少已经怀孕20周,或者,如果胎儿的孕周不能可靠确定,“体重不低于400克”。
“佐伊法案”已被修改以限制其影响。然而,仍然存在一个很大的可能性,即它也会改变堕胎法律,尤其是对已经超过20周的妊娠。
目前关于终止妊娠的立场很脆弱,因为它建立在司法对刑法的解释基础上,而刑法是将堕胎视为罪行。如果议会修改了《新南威尔士州刑法》等法规,这种司法方法可能会被推翻。
如果通过“佐伊法案”,一名法官在处理堕胎案件时将需要重新评估莱文法官的裁决是否仍然有效。由于新的法律承认并保护怀孕20周以上的胎儿免受伤害,因此不清楚莱文的裁决是否仍然适用于超过20周的终止妊娠。
“佐伊法案”必须伴随新南威尔士州对堕胎的适度非法刑事化。英国已经改变了法律,澳大利亚其他州和领地也都改变了法律,只有新南威尔士州还未做出改变。
乔治·威廉斯是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教授。
这篇观点文章首发于悉尼先驱晨报。